「你的表現沒有通過試用期,今天做到這裡就可以了。」
突然收到試用期資遣通知,你可能還來不及反應,公司就拿出一張自願離職申請書要求簽名。
先別急著簽。試用期不代表公司可以任意解僱,也不代表工作未滿3個月就沒有資遣費。
從到職第一天起,試用期員工就屬於受僱勞工,仍享有工資、勞健保、勞退、休假及契約終止等基本保障。遇到試用期被資遣,應先確認解僱理由,再核對資遣費、預告期間工資、資遣通報與離職文件。
30秒掌握試用期資遣5大重點
- 試用期員工仍受勞動法令保障,並非尚未成為正式員工。
- 公司不能只用「試用期沒過」作為任意解僱的理由。
- 工作未滿3個月,符合資遣事由時仍可能有資遣費。
- 資遣預告天數依實際工作年資判斷,與是否通過試用期無關。
- 若實際上由公司決定終止契約,不要急著簽自願離職文件。
試用期受勞基法保障嗎?
是。現行《勞動基準法》沒有規定所有工作都必須設置試用期,也沒有統一規定試用期一定是3個月。勞雇雙方可以依職務性質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,但試用期並不是「還不算正式員工」。
試用期間內,雇主仍應依法:
- 給付工資及加班費
- 辦理勞健保
- 提繳勞工退休金
- 依法給予休假
- 將試用期間計入工作年資
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84條之2規定,工作年資從受僱當日起算,不能等到通過試用期後才開始計算。若公司想延長原先約定的試用期,也涉及勞動條件變更,原則上應提出合理理由並取得員工同意。
試用期沒過,公司可以直接解僱嗎?
公司不能只用一句「試用期沒過」,就任意終止勞動契約。依勞動部現行行政見解,如果雇主認為員工的能力或工作表現未達職務要求,通常仍須回歸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第5款,確認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「確不能勝任」,再依法終止契約。
判斷試用期不適任資遣是否合法時,常見的重要資料包括:
- 到職時已告知的工作內容及能力要求
- 明確且可理解的試用期考核標準
- 工作錯誤、績效或未達目標的紀錄
- 主管曾提供的提醒、訓練或改善機會
- 員工改善後仍未達職務要求的具體結果
若公司沒有明確考核標準,也未曾告知需要改善的項目,只以主管的主觀感受認定「不適任」,解僱是否合法便可能產生爭議。
若員工涉及重大違反工作規則、暴力或重大侮辱、故意洩漏營業秘密,或符合無正當理由曠工等法定情形,則可能涉及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2條的不經預告解僱,與一般工作能力不符的資遣不同。
法律提醒:部分法院判決對合理試用期間內的適格性考核及契約終止,可能採取與勞動部行政見解不同的判斷。實際結果仍會受到試用約定、職務性質、考核紀錄及終止原因影響。
未滿3個月被資遣,有資遣費嗎?
依勞動部現行見解,如果公司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終止契約,即使仍在試用期或工作未滿3個月,原則上仍應按實際工作年資比例給付資遣費。
試用期資遣費=平均工資×勞退新制工作年資×1/2
新制資遣費為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;未滿一年則按實際年資比例計算,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試用期資遣費試算案例
假設小安的平均工資為36,000元,任職3個月後,公司以無法勝任職務為由依法終止契約:
36,000元×1/2×3/12=4,500元
因此,工作未滿3個月不代表完全沒有資遣費。雇主原則上應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。若具有勞退舊制年資,或同時具有新、舊制年資,計算方式則不同。
如果具有勞退舊制年資,或同時具有新制與舊制年資,計算方式會有所不同,不能全部套用上述公式。
試用期被資遣,公司可以當天叫我離職嗎?
要看實際工作年資及終止契約的法律原因。資遣預告期依工作年資判斷,不是看員工是否通過試用期。
| 實際工作年資 | 法定預告期間 |
| 未滿3個月 | 《勞基法》第16條未明定 |
| 3個月以上、未滿1年 | 10日前 |
| 1年以上、未滿3年 | 20日前 |
| 3年以上 | 30日前 |
工作未滿3個月時,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6條沒有明定預告天數;但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如果有更有利於勞工的約定,仍應依約定辦理。工作滿3個月後,公司若沒有依法提前通知,原則上應補發不足天數的預告期間工資。
預告期間可以請謀職假嗎?
可以。勞工收到資遣預告後,可以在工作時間內請假尋找下一份工作。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6條規定,謀職假每星期最多為2日的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工資照常給付。若公司選擇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並立即終止勞動契約,因已沒有繼續工作的預告期間,通常不會另外產生可以請謀職假的工作日。
資遣預告和資遣通報一樣嗎?
不一樣,兩者的對象、目的及法律依據不同:
- 資遣預告:公司提前通知員工契約終止日期。
- 資遣通報:公司將資遣資料通報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
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33條,雇主資遣員工時,原則上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。即使工作未滿3個月,《勞動基準法》沒有明定預告天數,也不表示公司可以省略資遣通報。
被資遣卻被要求簽自願離職,該怎麼辦?
若員工主動想離職,當然可以提出自願離職;但如果實際上是公司決定終止契約,就不應把離職原因改寫成員工自行辭職。簽署內容與事實不符的自願離職文件,可能影響:
- 資遣費請求
- 預告期間工資
- 非自願離職認定
- 失業給付申請
- 後續勞資爭議的舉證
公司要求簽名時,應先確認:
- 是由誰決定終止勞動契約?
- 公司認定不適任的具體理由是什麼?
- 最後工作日是哪一天?
- 是否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?
- 離職證明會記載什麼原因?
如果尚未看懂文件內容,或文件記載與實際情況不一致,不必急著當場簽署。可先拍照或取得副本,並要求公司以書面說明終止日期與原因。
情境案例:到職兩個月突然被要求離職
小美到職兩個月後,主管表示她的學習速度不符期待,要求她隔天不用上班,並請她簽署自願離職申請書。此時,小美應確認:
- 公司是否曾說明工作要求並保留考核紀錄?
- 實際上是公司終止契約,還是小美主動辭職?
- 公司是否按兩個月年資比例計算資遣費?
- 公司是否辦理資遣通報並提供離職證明?
小美工作未滿3個月,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6條雖未明定預告天數,但不代表公司可以因此省略依法應給付的資遣費、資遣通報或相關離職文件。
被資遣後,應確認哪些費用與文件?
- 最後一個月工資及薪資明細
- 尚未結清的加班費或其他工資
- 資遣費
- 依法應給付的預告期間工資
- 服務證明書
- 載明離職原因的相關證明文件
- 勞健保退保資料
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9條,勞工要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不過,服務證明書與申請失業給付使用的離職證明文件,功能不完全相同。前者主要證明工作經歷;失業認定所使用的文件則須能確認離職原因。
試用期資遣常見問題FAQ
Q1:試用期被資遣一定有資遣費嗎?
不一定要看「試用期」本身,而要看終止契約的法律原因。依勞動部行政見解,若公司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資遣,即使未滿3個月,原則上仍應按實際年資比例計算資遣費;若涉及第12條法定事由或其他爭議,則須依個案判斷。
Q2:公司可以當天通知我不用來嗎?
工作未滿3個月時,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6條沒有明定預告天數;滿3個月後,應依實際年資提前10日、20日或30日預告。未依法預告時,原則上應給付不足日數的預告期間工資。
Q3:公司只說「不適合企業文化」就能解僱嗎?
「不適合企業文化」較抽象。公司仍應說明具體行為、工作要求、考核標準或工作表現;若沒有客觀資料,解僱是否合法可能產生爭議。
Q4:試用期被資遣會影響下一份工作嗎?
新公司通常不會自動取得勞工過往完整的離職原因。面試時可簡要說明職務期待或適配度不同,並把重點放在學到的經驗與後續調整。
Q5:公司不給資遣費,可以去哪裡申訴?
先保存勞動契約、薪資明細、出勤紀錄、考核資料及解僱通知,再向工作所在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諮詢,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。
收到試用不合格通知,立即完成這5件事
- 確認是公司資遣,還是自己主動提出離職。
- 要求公司書面說明契約終止日期及原因。
- 保存勞動契約、考核結果、出勤資料及雙方對話。
- 核對工資、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。
- 索取服務證明及載明離職原因的文件。
越早保存資料並確認真正的離職原因,越能避免權益因一張與事實不符的自願離職文件而受到影響。若仍不確定公司的處理是否合法,可將資料整理成時間軸,再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諮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。
官方法規與資料來源
本文為一般勞動法令資訊整理,不構成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權益仍應依勞動契約、考核資料、工作年資、契約終止原因及最新法令與實務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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